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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东执冻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秀刚与王健侵权纠纷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刚,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东执冻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刚,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健,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邢民一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健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晁宗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