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东执冻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秀刚与王健侵权纠纷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刚,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东执冻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刚,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健,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邢民一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健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晁宗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