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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李书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李书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阳民初字第993号原告张建国,男,生于1966年4月13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毓珍(原告张建国之妻),生于1969年4月22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被告李书霞,女,生于1965年4月3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原告张建国与被告李书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毓珍,被告李书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国诉称,原告所有的下河路11号院北房上下6间,东北小房2间,西南小房带厦房上下6间,阳城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7月5日为原告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13年9月被告对其东房及东北厦房进行翻修,2014年4月中旬进行装修时,乘原告不在家之际,把原告的东北小房窗户垒上,使原告房屋采光受限,不能居住。经调解无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垒堵原告窗户的墙壁,恢复原状,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李书霞辩称,本人的东北厦房与原告的东北小房毗邻,两房共用一堵墙。该墙属双方共有,并非原告一人所有;原告所称的窗户在十余年前已用干砖垒死,并用塑料布订死。该窗户本系室内窗户,本身无采光功能,同时该窗户系两家共有,不属原告一人财产。再说该窗户在十余年前已由双方的共同封闭行为而消失。不存在影响原告房屋采光问题。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属无理请求,且原告在双方共同封闭窗户十余年后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一、原被告系同院邻居,均居住在演礼乡新庄村下河路11号院。该院为四合院。该院有北房上下6间,东北上下4间,西北小房上下4间,东房上下6间,东北角有厦房1间,厦房二节是过道,西房上下6间,西北角厦房1间,厦房二节为过道,南房上下6间,西南小房上下4间,西南厦房1间,厦房二节为过道,东南小房上下4间,东南角为院大门,大门二节1间楼房。其中属于原告的房为北房上下6间,东北小房下2间,西南小房上下4间,西南厦房上下2间。属于被告的房为东房上下6间,东北小房楼上2间,东北厦房1间及厦房上的过道,西房楼下3间,东南小房上下4间,大门楼上的1间。在原告所有的东北小房南面的门面墙上开了一扇窗户,窗户外面是被告的东北厦房,即原告东北小房的窗户在被告的东北厦房里面。该窗户里面有原告订的塑料布,外面有被告订的塑料布。被告的东北厦房是依原告东北小房南面的墙作为其北面的墙而修建的。二、2013年农历七月被告将该院东北厦房上下和东房上下进行拆旧建新,并将东房改为西房,将屋门从院内改到了院外,将原先的东房和东北厦房连成通的修在一块。在新修房屋的北面仍是靠着原告的东北小房的南墙起的;2014年4月被告对新修的房屋进行养泥时在北面另起了一堵墙,将原告东北小房南墙上的窗户给堵了。三、原告所有的房屋系2006年购买新庄村村民李学民的,并于2007年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被告所有的房屋中西房下面3间,东房上面3间,大门二节楼上1间,东北厦房上下是购买李小侯的,其余是其父李春元的。至今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四、原告的东北小房在修建的时候在南墙和东墙上各有1个窗户,东面的窗户被原先的院大门堵上了,现在院大门已经塌了,那个窗户才露出来了。该房现用于存放粮食、煤球等杂物。原告现又购买了新庄村委修建街面房北房上下9间。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原、被告系邻居,双方理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营造一个和谐共处、宽松礼让的生活环境。现被告在对自己居住的房屋进行翻修并装修时,未与原告协商,擅自改变原被告房屋相邻的历史现状将原告东北小房南墙上的窗户堵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持辩解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书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垒堵原告张建国位于阳城县演礼乡新庄村下河路11号院东北小房南墙上窗户的墙壁。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李书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霞人民陪审员  张计划人民陪审员  张艳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牛秀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