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马凤兰与周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兰,周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875号原告马凤兰,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1日。被告周小林,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凤兰与被告周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凤兰以债权未到期为由,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凤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马凤兰负担。审判员 冯彦德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