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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马凤兰与周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兰,周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875号原告马凤兰,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1日。被告周小林,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凤兰与被告周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凤兰以债权未到期为由,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凤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马凤兰负担。审判员  冯彦德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