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一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任利敏与孙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利敏,孙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1977号原告:任利敏,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肖喜林,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系任利敏之夫,住址同上。被告:孙玉珍,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刘文锦,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任利敏诉被告孙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利敏的委托代理人肖喜林、被告孙玉珍的委托代理人刘文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利敏诉称:2008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6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生意亏本为由,拒不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二份予以为证。现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6000元及利息;审理中明确利息的计算是从201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20日止,按月利率1分计息。被告孙玉珍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一、这两份条子是2010年1月20日和2008年8月20日;2010年1月20日欠条是利息不是本金,2008年8月20日借条能反映出2010年1月20日欠条是利息;二、利息不能再计算利息;三、借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0日,孙玉珍因做生意向任利敏借款5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欠人民币伍万陆仟元(¥56000.00元)利息1分孙玉珍2008年8月20号利息结到2010年1月20号”。另一张欠条未写落款时间,该条据载明:“欠人民币壹万元正(整)孙玉珍利息从2010年1月20到2011年7月20号止”。此后,任利敏向孙玉珍催要款无果,特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任利敏、孙玉珍的身份证,孙玉珍出具的借条和欠条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玉珍从原告任利敏处借款66000元,事实清楚,应当偿还;故原告任利敏要求被告孙玉珍偿还借款6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任利敏要求被告孙玉珍支付借款利息23760元(按本金66000元,从201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19日止,按月利率1分计息),因其中56000元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月利率为1%计算,所以被告孙玉珍应支付原告任利敏借款利息20160元(从2011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按月利率1%计息。);对于另一笔10000元欠款,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任利敏要求被告孙玉珍支付该欠款利息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孙玉珍辩称原告任利敏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因该借条和欠条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玉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原告任利敏款66000元及利息20160元;二、驳回原告任利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任利敏负担22元,被告孙玉珍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冰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