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民终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应金与被上诉人韩广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应金,韩广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终字第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应金,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广建,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李秀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恩琪,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应金与被上诉人韩广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刘应金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应金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上诉人刘应金承担。审 判 长 崔 君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