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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建苏职务侵占罪,王建苏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841号罪犯王建苏,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娄星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七万元;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七万元,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建苏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娄中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上诉人王建苏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王建苏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王建苏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4月,罪犯王建苏获得奖励分44.3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2000元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建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苏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审 判 员  肖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