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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潼法行非审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胡秀云土地管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胡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潼法行非审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22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3060-4。法定代表人向毅,男,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胡秀云,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申请执行人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胡秀云土地管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潼国土房管责令(2014)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并于2014年4月17日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胡秀云。被申请执行人胡秀云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胡秀云户位于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哨楼村的住宅所占集体土地,于2009年12月31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9)1298号文件批准征收。潼南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4日发布了潼南府(2010)2号征收土地公告。申请人于同日发布了潼国土房管征补(2010)06号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于2010年7月16日报潼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潼南府(2010)182号)。因被申请执行人胡秀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申请人于2014年3月26日、2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执行人作出了潼国土房管责令(2014)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后,被申请执行人胡秀云仍未搬迁并交出土地。申请人又于2014年7月18日依法进行了催告,被申请执行人胡秀云仍未履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潼国土房管责令(2014)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潼国土房管责令(2014)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中奎审 判 员  彭科生代理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翟红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