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偃民五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偃民五初字第58号原告董某某,女,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袁晓晖、王应军,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俊芳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长 :王建科陪审员 :张晓梅陪审员 :仝先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