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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君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杨文君,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马学青,山西瑜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清远西街华林新天地9-12层。负责人刘日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瑾熠,男,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君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君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75元,其余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淑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