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蓬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初玉兰等6人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初玉兰,梁士焕,梁惠珍,李珍兰,赵连琴,粱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蓬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孙益平,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初玉兰,女,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梁士焕,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梁惠珍,女,194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李珍兰,女,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赵连琴,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粱士强,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蓬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士焕在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宋营信用社的股金账户9060406XXXX319内的存款11550元及利息至蓬莱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栾永利审判员 崔忠和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