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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昌华与被执行人吕生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昌华,吕生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薛昌华,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生福,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薛昌华与被执行人吕生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商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生福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吕生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吕生福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遂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溧商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薛昌华发现被执行人吕生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巧美审 判 员  卞卫民代理审判员  何 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田飞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