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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龙法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邹丽勇、骆丽莉、邹佛根、袁菊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丽勇,骆丽莉,邹佛根,袁菊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龙法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川县新城开发区龙川大道80号。法定代表人殷伍周,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力生,男,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母信用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刘敏鑫,男,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办事员。被告邹丽勇,男,汉族,住龙川县丰稔镇。被告骆丽莉,女,汉族,住龙川县丰稔镇。被告邹佛根,男,汉族,住龙川县丰稔镇。被告袁菊香,女,汉族,住龙川县丰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邹丽勇、骆丽莉、邹佛根、袁菊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古宏锋审判员  骆文彬审判员  赖伟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万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