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泸民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与XX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XX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泸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锦镇街村,组织机构代码20487329-2。负责人周国建,该社主任。被告XX彬,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云锦镇。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与被告XX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邹利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