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巨商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恩桥与胡成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1216号原告刘恩桥,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巨野县人。被告胡成春,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巨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桥诉被告胡成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恩桥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成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桥撤回对被告胡成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恩桥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