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商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恩桥与胡成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1216号原告刘恩桥,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巨野县人。被告胡成春,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巨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桥诉被告胡成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恩桥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成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桥撤回对被告胡成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恩桥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