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怀鹤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5年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汉族,中专文化,系怀化市商业供销学校学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逮捕,2014年6月27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4)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6日15时40分许,因怀化市商业供销学校学生曾某甲与潘永萍、王某发生矛盾,随后曾某甲喊来曾某乙、曾某丙、杨某甲、杨某乙、熊某等人赶至怀化市商业供销学校大门口处帮她讨说法,被告人张某及彭某、张强、韩某、曾锋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推定对方是来打架报复的后,分别持钢管、砍刀等凶器对熊某、杨某乙等人进行殴打和砍击,将熊某、杨某丙的头部、手臂等多处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熊某、杨某乙的伤势均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同张强、彭某的亲属一起与被害人熊某、杨某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杨某甲、王某、吴某、曾某戊的证言、被害人熊某、杨某丙的陈述、同案人张强、彭某、韩某、曾某己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怀鹤)公(刑)鉴(法伤)字(2014)128号、1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及视听资料光盘5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聚众斗殴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熊某、杨某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经过社会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张某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人张某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沈 青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琴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