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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长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蔡秉丽与程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长民初字第527号原告蔡某,2014年9月2日死亡。委托代理人陈二运,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汪玉连,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武向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霞法律条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