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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鼎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黄小丹与林国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吴立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文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