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鼎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黄小丹与林国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吴立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文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