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19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甲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01990号原告邓某甲。被告吕某甲。原告邓某甲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甲、被告吕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甲诉称,由于双方婚前未作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日渐性格不和,被告一直没有找工作,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原告为此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未判决离婚。现原、被告已分居达6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吕某甲离婚。被告吕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兄弟因病去世,母亲受此刺激后患有精神分裂症,为了照顾家庭自己一直没有外出找工作,其与原告之间没有原则问题,表示愿意尽力改善家庭状况,修复夫妻关系,不同意原告离婚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甲与被告吕某甲199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1994年8月18日生育一子吕某乙(现在西安某大学上学)。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吵闹,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因此曾于2005年、2009年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未判决离婚。原告又于2014年7月诉至本院。庭审中,经询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表示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争取夫妻和好。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表示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争取夫妻和好,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某甲要求离婚之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士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