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梁欣与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格林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欣,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格林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格林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0607号原告:梁欣,男,黎族。委托代理人:马洪博,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宏军,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格林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格林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欣诉被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格林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格林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蒙审 判 员 张 梅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