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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梁欣与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格林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欣,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格林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格林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0607号原告:梁欣,男,黎族。委托代理人:马洪博,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宏军,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格林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格林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欣诉被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格林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格林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蒙审 判 员  张 梅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