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雅执复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杨学伟与李帮术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伟,李帮术,荥经县民建乡大坪村石门坎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雅执复字第15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杨学伟,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5日,住四川省荥经县。申请执行人:李帮术,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5日,住四川省荥经县。被执行人:荥经县民建乡大坪村石门坎煤厂。投资人:杨学伟。本院在审查申请复议人杨学伟不服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4)荥法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案中,申请复议人杨学伟同意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杨学伟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杨学伟撤回复议申请。审 判 长  杨学文代理审判员  张 耿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