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二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成飞与熊燕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飞,熊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二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成飞,农民。被执行人熊燕玲,居民。申请执行人成飞与被执行人熊燕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商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5090元,已执行0元,尚欠1509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商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