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终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万玉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黄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万玉芹,黄丽,高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终字第1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晋陵中路590号福缘雅居2号。诉讼代表人姜宇。委托代理人王锡锋,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玉芹。委托代理人刘建国,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玉芹、黄丽、高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荣审判员 丁 飞审判员 罗希夷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