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镇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镇民初字第205号原告罗某,女。被告张某,男。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2005年2月份,原、被告开始自由恋爱,并于2012年9月13日在镇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7年10月16日生育女儿张甲,于2009年3月11日生育儿子张乙。婚后被告张某嗜赌成性,长年累月沉迷于赌博,不务正业,不顾家庭,不尽丈夫责任,原、被告双方经常争吵,被告仍不悔改。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诉至镇康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对子女的抚养作出处理。被告张某辩称,因被告在缅甸老街赌场上班,偶尔参与赌博,但并非赌博成性,被告顾及家庭、照顾孩子。被告认为,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有时发生争吵是因原告经常与陌生男人联系所致,原告起诉前一晚因其下班后没有回家而去歌厅玩,才导致双方发生较大争吵,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原、被告开始自由恋爱,同居后于2007年10月16日生育女儿张甲,2009年3月11日生育儿子张乙,张甲、张乙自出生起至今在缅甸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区)田坝寨乡杨龙寨吉祥村与孩子的奶奶及原、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于2012年9月13日双方共同到云南省镇康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J530924-2012-001161。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8月8日原告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对婚生子女抚养作出处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与原告提交的由镇康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缅甸果敢自治区领导机关办公室出具的《缅甸果敢自治区跨境婚姻介绍证明》一份在案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被告张某经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亦尚可,双方仅因一些琐事有所争吵,只要夫妻间能够多沟通,多交流,互敬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原、被告所生孩子尚年幼,正需要父爱母爱的呵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原告罗某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某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某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菊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