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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容魁,系西照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晴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曹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