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容魁,系西照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晴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曹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