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磊与刘雄、贺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刘雄,贺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358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雄,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媛,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籍贯、地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雄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雄、贺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雄、贺媛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00月、执行费11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被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按期履行,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解光勤审 判 员 刘耀光代理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