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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鹤法民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陈坚铭与梁伟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坚铭,梁伟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鹤法民二初字第113号原告:陈坚铭。委托代理人:任坚明,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讯。原告陈坚铭诉被告梁伟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建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审判,于同年8月7日、29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任坚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伟讯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鹤山市沙坪镇碧桂园鹤起香泉一街98号房屋以155万元卖给原告,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交易价为人民币155万元”;“违约责任:2、买方逾期交付物业,或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成交价的0.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视为卖方严重违约,卖方有权不购买该物业,卖方应退回全部已收的款项并支付成交价的10%予买方作为违约金”;“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同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经三方协商签房屋买卖合同即日起卖方梁伟讯三个工作日内到银行申请提前还款,待银行同意还款即日起三个工作天内到银行还款,取得房产证即日起三个工作天内卖方梁伟讯到当地公证处将该房产公证委托予卖方委托人马英旋办理过户及收取楼款相关事宜”;“卖方代理人马英旋2014年2月15日前到房管局备案登记,待房管局通知过户即日起三个工作天内到房管局过户,……”。合同三方在鹤山市正邦置业中介行签订上述合同,原告支付被告5万元定金,其后,原告一直与被告联系,希望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不予合作,延至2014年6月3日,原告不得不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向被告发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通知书,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014年6月4日送达被告,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55000元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55000元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变更为“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55000元”。原告为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并认为所证明的事实有: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及合同的约定情况;4、《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收取原告定金50000元;5、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通知书各一份和EMS快递单及查询EMS快递单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因被告违约,已依合同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并已送达给被告;6、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鹤起香泉一街98号房屋的权属人是被告梁伟讯,该房于2014年2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被告梁伟讯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无证据提供。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1、鹤山市沙坪正邦置业中介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鹤山市沙坪正邦置业中介行的经营者李永泉的《询问笔录》一份。被告梁伟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的请求无提出答辩也无提出反驳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现原告保证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据已采纳的证据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结合庭审笔录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2日在鹤山市沙坪正邦置业中介行(即中介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鹤起香泉一街98号的房屋以155万元卖给原告;被告逾期交付该物业,或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成交价的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视为被告严重违约,原告有权不购买该物业,被告应退回全部已收的款项并支付成交价的10%予原告作为违约金等。同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经三方协商签房屋买卖合同即日起被告梁伟讯三个工作日内到银行申请提前还款,待银行同意还款即日起三个工作天内到银行还款,取得房产证即日起三个工作天内被告梁伟讯到当地公证处将该房产公证委托予梁伟讯的委托人马英旋办理过户及收取楼款相关事宜;梁伟讯的代理人马英旋2014年2月15日前到房管局备案登记,待房管局通知过户即日起三个工作天内到房管局过户等。其后,原告支付5万元定金给被告,但定金暂由中介方保管,于过户完税当天由中介方还予被告。现中介方已将定金退回给原告。另查明,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鹤起香泉一街98号房屋的权属人是被告梁伟讯,该房于2014年2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于2014年6月3日通过EMS邮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通知书给被告,该邮件于2014年6月4日由他人代收。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2月15日前到房管局备案登记,然后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被告严重违约,被告应支付成交价的10%(即155000元)给原告作为违约金。鉴于被告没有按约于2014年2月15日前到房管局(即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登记,且涉案房屋于2014年2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至今,故涉案房屋已无法按时办理过户手续。综上,被告已严重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55000元给原告。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55000元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伟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55000元给原告陈坚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梁伟讯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本案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直接退回给原告陈坚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建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吕美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