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雨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雨龙,陈自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刘雨龙,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陈自贤,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雨龙与被执行人陈自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一初字第03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7071.6元,诉讼费31.5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一初字第0323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从亮审判员 张晓全审判员 祝 兵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