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0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军,唐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560号申请执行人季军,1974年12月15日,居民。被执行人唐毅,居民。申请执行人季军与被执行人唐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东商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唐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季军借款5.7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梅 勇审判员 王秀丽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