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异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佐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西安佐居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异字第00016号异议人张龙,男。申请执行人西安佐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柴永泰。被执行人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大勇。申请执行人西安佐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龙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张龙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撤销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张龙自愿申请撤销执行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张龙撤销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代理审判员 沈 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