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四川古蔺郎酒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古蔺郎酒销售有限公司,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40号原告:四川古蔺郎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车玉会。委托代理人:谢树安,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付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民权,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丽娟,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洪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古蔺郎酒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四川古蔺郎酒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古蔺郎酒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0元,由原告四川古蔺郎酒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松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杰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