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黄竞飞、廖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竞飞,廖林,黄竞颖,深圳市茂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60-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姚贵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锦,该行员工,男,汉族,1984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宁,女,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被告黄竞飞,女,汉族,1979年4月26日出生。被告廖林,男,汉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被告黄竞颖,女,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被告深圳市茂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林。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4元、保全费2921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126元、保全费2921元,共计504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品 芬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耿振(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