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陈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陈群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842号罪犯陈群,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0)江法刑初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陈群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兰选清、胡丹丹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渝都监狱工作人员陈雪梅、罪犯陈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陈群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减刑建议无异议,减刑幅度由人民法院裁量。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群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