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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黄晋朋与黄丽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59号原告黄某,男,××年××月××日生,汉族,:×××8512。委托代理人谢某,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889166。被告黄某,女,××年××月××日生,香港居民,:×××5(A)。本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谢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聂海琴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张春丽书记员  黄 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