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黄晋朋与黄丽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59号原告黄某,男,××年××月××日生,汉族,:×××8512。委托代理人谢某,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889166。被告黄某,女,××年××月××日生,香港居民,:×××5(A)。本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谢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聂海琴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张春丽书记员 黄 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