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一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章X诉被告魏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章X,魏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一初字第580号原告王X,女,汉族,中专文化。原告章X,男,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魏XX,男,汉族。原告王X、章X诉被告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玉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王X、章X与被告魏XX系朋友。2014年5月4日,被告魏XX因母亲住院急需用钱向二原告借款18500元,约定一个月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未还。现要求被告魏XX给付借款1850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章X(夫妇)与被告魏XX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4日,被告魏XX以急于用钱为由,向王X、章X借款18500元,约定一个月还清。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王X、章X借款的事实,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应当按诚信原则予以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XX偿还原告王X、章X借款18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为131.5元,由被告魏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董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