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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涿鹿宝伦光伏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涿鹿京仪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宝伦光伏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涿鹿京仪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宝伦光伏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法定代表人:温志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涿鹿京仪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法定代表人李润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涿鹿宝伦光伏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涿鹿京仪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涿鹿京仪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涿执字第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路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