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与秦永强、吴雪萍、苏志强、苏家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秦永强,吴雪萍,苏志强,苏家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50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住所地:灵川县灵川镇灵北路3号。负责人:蒋钦柱,行长。被执行人:秦永强。被执行人:吴雪萍。被执行人:苏志强。被执行人:苏家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秦永强、吴雪萍、苏志强、苏家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2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198.32元(含垫付诉讼费等)。本案在执行中已执行37198.32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灵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罗绍刚代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梁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