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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民终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李天发与冯正疆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天发,冯正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民终字第6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发,男,193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玲,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正疆,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天发因与被上诉人冯正疆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天发于2014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天发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天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上诉人李天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玉代理审判员 王 前代理审判员 李淑群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杜宇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