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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莱蒙娜投资有限公司与曹薇薇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莱蒙娜投资有限公司,曹薇薇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深圳市莱蒙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冼耀山,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薇薇,女,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包莉萍,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深圳市莱蒙娜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曹薇薇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专注全球高端医疗资源与服务的公司,服务领域包括防癌、抗衰老、整形美容、健康检查等。经过多年的经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宣传推广,才慢慢积累起一些稳定客户。客户名单是公司长期发展的根本保证。因此公司对客户名单的保管以及查阅都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将客户名单列为机密级别,对每位离职员工都要求删除曾掌握的或了解到的客户名单等信息才能办离职手续。被告曹薇薇于2012年2月13日入职到原告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2013年11月4日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时也办理了交接手续,因被告的岗位能接触公司所有的客户名单,为防止被告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双方于2012年2月29日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员工保密协议》第三条最后一项规定,被告在离职后的五年内,均应遵守保密义务以及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离职时应删除客户清单及联系方式。但是被告离职后没多久,原告就陆续接到几个客户的反映,称被告向他们均发送了一条同样的信息,内容如下:“尊敬的抗衰老会员:赶在2013年末给你送上真挚的祝福,还是那句身体健康!我曾在莱蒙工作过两年,现在已离职。重新选择了一条艰难的创业之路。当然还是这一行业,从业两年让我懂得健康行业的价值。但是这个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等,让我们客户冒险选择。原本健康的行业,却多了一些紧张不安,同时,语言不通,让客户被中介收取高额费用,这些都是会被市场淘汰的。所以我们的团队摒弃这些做法。用最好的东西,最实的价格,最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位客户。这是经得住市场考验的。如果您愿意,可以进一步联系,了解我们的服务。谢谢你。我叫曹薇薇,期待您的回复。”由短信发送对象及事后客户回访发现,被告短信发放的对象均是原告的VIP客户(机密级别名单)。由此可见,被告明显保留了公司的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违反了公司的保密制度。此次事件对公司影响甚大,不少客户受其短信影响开始质疑原告的服务,被告这种赤裸裸的拉客行为,严重诋毁了原告的商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告行为已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以任何形式保留的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2、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侵害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20万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09年12月23日,其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兴办实业、生物科技研发、健康养生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从事广告业务、展览展示策划、婚纱摄影、企业形象策划、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被告于2012年2月13日入职原告,先后担任销售部培训讲师、销售员、销售经理。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2月29日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约定被告对原告的客户信息、销售渠道、产品专有技术等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五年。被告后于2013年11月4日离职。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主张被告离职后向原告客户发送短信及在电话中与原告客户通话,从事原告同类行业,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经营同类业务;2、被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10万元;3、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50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2013年12月29日被告发送的短信以及《录音光盘和文字材料》,其中短信内容为:“尊敬的抗衰老会员:赶在2013年末给你送上真挚的祝福,还是那句身体健康!我曾在莱蒙工作过两年,现在已离职。重新选择了一条艰难的创业之路。当然还是这一行业,从业两年让我懂得健康行业的价值。但是这个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等,让我们客户冒险选择。原本健康的行业,却多了一些紧张不安,同时,语言不通,让客户被中介收取高额费用,这些都是会被市场淘汰的。所以我们的团队摒弃这些做法。用最好的东西,最实的价格,最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位客户。这是经得住市场考验的。如果您愿意,可以进一步联系,了解我们的服务。谢谢你。我叫曹薇薇,期待您的回复。”《录音光盘及文字材料》内容为被告接受客户询问产品的内容。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在约定保守原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前提下,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被告不得到与原告公司经营或者销售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者担任上述单位的顾问,或者自己开业经营或销售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应全额退回已收取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还需向公司承担违约金10万元。短信及《录音光盘及文字材料》内容显示被告已承认其存在从事原告同类行业的事实,该行为已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裁决被告立即停止经营同类业务,被告支付原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30000元,并返还原告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5000元。被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已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被告自离职之后六个月内其移动电话的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以证明被告离职后曾向原告客户发送过想拉拢客户与其公司合作的短信以及曾向原告客户打过电话。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就同一事实而引起的纠纷,在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提起合同诉讼还是侵权诉讼,但原告只能择一而诉。本案原告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主张的违约事实与在本案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主张的侵权事实均为被告离职后向原告客户发送短信以及在电话中与原告客户通话从而向原告客户推荐自身业务,而原告就这一事实已先行提起违约之诉,其无权就同一事实再提起侵权之诉。故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关于原告的调查取证申请,因原告申请调查的事实与其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的事实为同一事实,而原告无权就该事实再提起本案侵权之诉,故本院对原告该申请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莱蒙娜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曹薇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姗姗(代)原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