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三健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王从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王从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三健商初字第3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负责人:党振华。委托代理人:吴伍元。被告:王从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三门支行)与被告王从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伍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从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农行三门支行起诉称:2008年9月25日,被告王从富向原告申办金穗贷记卡,2008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王从富发放了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0000元,卡号为40×××46的金穗贷记卡。之后,被告王从富利用该卡陆续消费、取现,截至2014年6月21日,共欠信用卡本金17237.39元、利息3147.70元、滞纳金1009.15元。上述款项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王从富立即归还信用卡欠款21394.24元(暂结至2014年6月21日),其中本金为17237.39元、利息3147.70元、滞纳金1009.15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从富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农行三门支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农行三门支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调查审查审批表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复印件、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催收账户交易历史记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了金穗贷记卡并进行消费,所欠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的事实。被告王从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王从富自愿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且声明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金穗贷记卡,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信用卡透支服务,但被告在透支后没有及时归还欠款,应当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由于《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条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王从富归还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从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欠款本息等共计21394.24元,并支付以本金17237.39元为基数的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4年6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0元,由被告王从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陈如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赖宇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