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特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谷元奎与汤文明申请确定监护人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元奎,汤文明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埇民特字第00044号申请人:谷元奎。委托代理人:王跃,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汤文明。申请人谷元奎与被申请人汤文明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倩灵适用特别程序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谷元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跃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汤文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谷元奎诉称:谷佳乐、谷佳祥系申请人的外孙。申请人的女儿谷梅于2003年10月份与朱理想结婚(招婿,在谷梅家生活),2004年1月27日生育谷佳乐,2009年1月7日生育谷佳祥,2009年9月朱理想因车祸去世。2011年10月份,谷梅与被申请人汤文明结婚,在谷梅家生活,汤文明与谷佳乐、谷佳祥形成养子女关系。2013年12月18日,谷梅因病去世。被申请人汤文明于2014年初带着其与前妻生育的女儿汤荷轩离家出走,从此不再与家庭联系,将谷佳乐、谷佳祥抛给申请人抚养,申请人也联系不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谷佳乐、谷佳祥不尽抚养义务,为使其能健康成长,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谷佳乐、谷佳祥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汤文明变更为申请人谷元奎,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汤文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汤文明与申请人之女谷梅于2010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申请人系入赘,其与被监护人谷佳乐、谷佳祥系继父子关系。后,谷梅于2013年农历12月18日因病去世,被申请人于2014年农历正月离家,并将其亲生女儿汤荷轩带回老家,与被申请人父母共同生活。被申请人此后再未与两被监护人共同生活,并至今未支付两被监护人的抚养费。两被监护人自出生至今一直与申请人谷元奎共同生活。以上本院查明的事实有户口簿、被监护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变更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主体可以是父母,也可以是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作为两被监护人的唯一法定监护人,但因其与两被监护人系继父子关系,且被申请人自离家后便未再与两被监护人共同生活,亦未支付其抚养费,未尽监护职责。考虑到两被监护人长期随申请人生活,变更申请人作为两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和生活、学习,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第1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谷佳乐、谷佳祥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汤文明变更为申请人谷元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赵倩灵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征翔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