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民初字第517号原告马某某,女,农民,住内蒙古商都县。被告张某某,男,农民,住河北省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晓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