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行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赵生华与兴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生华,兴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陕行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生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苏晓梅,市长。委托代理人杨新创,兴平市司法局干部。上诉人赵生华因诉兴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赵生华与兴平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现上诉人赵生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生华申请撤回上诉,系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生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生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京玺审 判 员 郭顺利代理审判员 刘伟夫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仕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