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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潘民一初字第013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海与被告陈瑞、苏燕民间借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陈瑞,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1361-2号原告:朱海,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潘集区执法局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杨爱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学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瑞,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潘集区水利局贺疃水电站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苏燕,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潘集区计生委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与被告陈瑞、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海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陈瑞位于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潘三西社区菜市场路南、位于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潘三西社区菜市场西路北侧、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银鹭山庄的3个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黄雪勤所有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南新区西湖春天某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黄雪勤所有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南新区西湖春天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军代理审判员  冯旭敏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函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