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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赵清明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赵清明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441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庆年。被告赵清明。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赵清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简易程序内无法结案,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于金强人民陪审员  咸金福人民陪审员  张立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红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