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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无执字第0028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扣划尹龙2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无执字第00285-2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尹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无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8年9月6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尹某某在交通银行某某开发区支行有存款金额:52875.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尹某某在交通银行某某开发区支行存款金额:52875.5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月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彦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