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柳青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柳青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812号罪犯李柳青,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新法刑初字第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柳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柳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1)娄中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一���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柳青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李柳青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李柳青未积极履行原判民事赔偿义务,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柳青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审 判 员 肖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