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化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201 4)茂 化法执 字第201号 郑俊江与吴福寿诈骗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俊江,吴福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郑俊江,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街道办某号。被执行人吴福寿,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街道办某号。申请执行人郑俊江与被执行人吴福寿诈骗罪纠纷一案,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44000元的赔偿责任,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服刑,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茂化法执字第20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陈承忠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庞香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