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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化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201 4)茂 化法执 字第201号 郑俊江与吴福寿诈骗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俊江,吴福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郑俊江,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街道办某号。被执行人吴福寿,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街道办某号。申请执行人郑俊江与被执行人吴福寿诈骗罪纠纷一案,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44000元的赔偿责任,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服刑,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茂化法执字第20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陈承忠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庞香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