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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阴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四良、程美丽、包头市天力工矿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陈克功、芦竹英、陈克敬、孙艳芳及第三人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54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杨四良,程美丽,包头市天力工矿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陈克功,芦竹英,陈克敬,孙艳芳,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1号都市之门B座第1栋1单元12层11207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7002147-3。法定代表人叶磊,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宗英,女,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姜欣伟,男,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被告杨四良,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程美丽,女,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包头市天力工矿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房管经营处综合楼16号。法定代表人陈克功,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克功,男,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被告芦竹英,女,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陈克敬,男,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被告孙艳芳,女,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第三人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50-52层。法定代表人王翀,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四良、程美丽、包头市天力工矿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陈克功、芦竹英、陈克敬、孙艳芳及第三人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杨四良、程美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杨四良、程美丽的起诉。审 判 长  肖 鹏代理审判员  刘卫斌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柯汶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