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潘传菊与苏州金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传菊,苏州金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01439号原告潘传菊。委托代理人陈晓。被告苏州金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传菊与被告苏州金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传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金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传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传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