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尚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郭建明、郭启雷与李建平侵权纠纷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明,郭启雷,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尚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郭建明。申请执行人郭启雷。被执行人李建平。本院在执行郭建明、郭启雷申请执行李建平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建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生效法律文书(2012)尚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骁峰执行员 魏占良执行员 贺 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晓霞 来自